(二)林地征占用审批及《使用林地许可证》申办
1、服务对象与内容
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勘察、采矿和各项工程建设,需征用或占用林地,面积70公顷(1050亩)以下的,必须经省林业厅审核,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超过70公顷(1050亩)的,由省林业厅呈国家林业局报国务院审批。
2、应提供的材料和依据
①县级以上计划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和立项批件及其他批准文件;
②被征用、占用林地平面图,林木等地表附着物调查清册;
③按规定交纳有关补偿费用的证明文件或协议书;
④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的林地林木权属凭证。
3、办理程序和期限
①征用或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主管部门领取《浙江省征占用林地审核申请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到实地勘察,落实林地确切面积和界线;
③审核勘察后,签署审核意见,并按审核权限逐级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④省林业厅在接到送审材料后,认真审核或到实地进行核实。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使用林地要求的,在15天内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对使用林地面积超过70公顷(1050亩)的,在20天内向国家林业局申报。
4、收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用占用林地资源保护费均按《
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
25条和各市地县政府或物价、林业部门联合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申领特许猎捕证
1、申请条件
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为进行陆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②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③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
④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
⑤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⑥因国事活动的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猎捕证:
①申请猎捕者有条件以合法的非猎捕方式获得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种源、产品或者达到所需目的的;
②猎捕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以及猎捕时间、地点不当的;
③根据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猎捕的。
2、办理程序
①申请凭县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和申请报告,到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省林业厅。
②省林业厅接到报告后,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
③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猎捕要求的,对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厅在10天内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向国家林业局申报审批;对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厅在10天内核发《特许猎捕证》。
3、收费项目及标准
根据林护字(1992)72号文件规定收取工本费:每份5元。
(四)申领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证》
1、申领条件
①遵守国家、省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②积极开展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等科学研究,具备一定的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