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部门:林业产业处
联系电话:(0571)6041722--1310、1308、1309
四、计划财务管理
(一)服务对象
各级林业部门、厅直属单位及其他单位。
(二)主要职责
1、拟定林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产业政策、经济扶持政策、税费政策、林业财务会计有关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2、编制林业长远规划,营林、森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扶贫计划,负责建设项目、技改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
3、承担林业外资、外经工作,组织林业对外招商活动。
4、管理省级林业基金、各项财政拨款、周转金、林业专项基金及其他资金,指导地方林业资金的管理。
5、承担企业、事业、场圃、基建、行政的财务会计管理和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审核直属单位的经营预算和决算,提出专项经费的分配方案,组织和参与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指导监督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配合作好审计调查,承担厅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专题审计等工作。
7、指导贯彻林业税收政策,承担省级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
8、指导全省林业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承办厅直属单位集团购买力审批工作。
9、组织和指导林业系统综合统计工作,参与林业统计相关的各项调查、普查工作,做好计算机在林业统计中的推广应用工作。
10、承担林业系统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逐步推行林业系统财务会计电算化,承办厅直属单位财务人员的会计证年检工作。
(三)办理程序
1、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分项目计划的安排,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和各市地县林业局的申请报告,征求业务处室的意见,综合平衡,提出安排方案,报厅长审批或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2、全省林业事业费预算的安排,根据林业经济扶持政策、年度生产建设计划、资金预算指标,综合平衡,向厅长汇报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3、各项贷款计划的安排,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由各市地县林业局提出申请报告,经当地银行、财政审查后盖章报省林业厅。经审核,提出安排意见,报厅长审阅,经省级银行、财政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4、厅直属单位的专项拨款,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后,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可能,提出安排意见,报厅长审批或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5、零星项目补助资金的安排,根据项目单位的报告和厅财力可能,提出安排意见,报厅长审定。
联系部门:计划财务处
联系电话:(0571)6041722--1401、1407
五、资源保护和林政管理
(一)特殊林木采伐审批
1、审批条件
采伐国家和省保护的珍贵树木、古树名木、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林木,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已枯死或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②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为了提高或维护防护效益进行的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
③因国家重点建设、科学实验等特殊需要必须采伐的;
2、审批程序
①申请者凭有关证明和申请报告,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县、市、区林业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古树名木还应经原批准保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报省林业厅。
②省林业厅接到报告后,进行审核或实地调查。
③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经调查审核后,属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的,由省林业厅签署审核意见,在半个月内向国家林业局申报审批;其他林木采伐在1个月内予以批复。不予批准或申报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