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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公告

  4、林业专利、标准化、林学会工作管理。根据上级和省级相应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和林学会章程规定开展专利、标准化、林学会等管理工作。
  (四)、办理时限
  1、每年10月份为申报次年各级林业科技计划项目的截止月,年底前完成项目汇总与审核,确保省、部项目按时报出;厅科技项目计划于次年下达,在项目承担单位及时上报实施计划后给予拨款或贷款支持。
  2、每年2月末为申报各级林业科技成果起始日,成果完成单位在接到通知后的二个月内按规定上报评审材料,科研成果的审核、评审工作在二个月内完成,并按时报送推荐部、省评奖项目。
  3、每年召开科技委员会全体会议,总结研究林业科技重大问题;每年两次林业科技示范园区检查和指导工作;5年召开一次林业科技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会;5年进行一次林学会换届选举。
  联系部门:科学技术处
  联系电话:(0571)6041722--1417、1414
  三、林业产业行业管理
  (一)服务对象
  林业产业行业;林业系统内企业。
  (二)主要职责
  1、林业产业行业管理。拟定全省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木材生产加工、储运等工作。
  2、指导林业系统内的企业改革、木材节约代用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3、承办林业系统内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产学研、工业性试验项目的审查和报批。
  4、承办林业系统内森工企业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项目审查和报批。
  5、指导、检查、监督林业系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
  6、承担林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重要林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和报批。
  7、木材、林产品质量标准(地方)的制定。
  8、指导,规划林木产品市场的建设和运行。
  (三)办理程序和时限
  1、林业系统内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与技术创新、产学研、工业性试验项目的审查和报国家林业局或省计经委审批。企业在申报项目时须填写申报表并附项目建议书。技术改造项目在申报时,应同时向当地开户银行和经委通报。项目批准立项后,进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初步设计和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竣工后还须经批准部门组织验收。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产学研、工业性试验项目,在批准立项后,生产出的产品须按国家规定组织鉴定验收。企业每年7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的项目。
  2、森工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项目。根据原林业部等三部门规定,该贷款项目用于林业系统内在工商银行开户的森工企业。企业在上报项目时须有申报文件并附可行性报告,同时,须征得当地林业局、工商银行、财政局和市(地)工商银行的同意。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省林业厅汇总上报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下达的项目,商得省工商银行和省财政厅同意后,再行下达到企业。企业在每年8月底上报下一年度的项目。
  3、质量管理。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量法》,对属于林业部门管理的林产品进行行业质量监督管理。重要的林产品每年由省技术监督局下达抽检任务,并公布抽检结果,由省林业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验。
  4、核发《人造板、松香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凡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都应向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一式六份),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发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初步审核,统一上报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林业厅,再由省林业厅会同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国家林业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接到企业申请书2至3个月内,组织检验单位和质量管理人员对申报企业进行检查评审。国家林业局在2个月内提出审定意见,报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公布。由国家林业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须重新申请换证。凡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的企业一律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2)价费字127号和计价费(1996)1500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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