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制订和调整全省封山育林、中幼林抚育、飞播造林、退耕还林、森林能源建设等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检查验收及上报材料的审核;拟定工程建设资金的下拨方案。
5、宏观管理和指导全省乡村林场、乡镇林业工作站的生产和经营工作。
6、组织拟定有关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编制国有林场经营方案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7、负责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建设、合并、撤销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审批及业务指导、行业管理;拟订建设资金的安排方案。
(三)办理程序
1、根据省林业厅下达的年度营林生产计划,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在每年9月下旬前向省林业厅上报造林验收材料(包括验收报告、验收证和汇总表)。在审查工程项目建设县验收材料后,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核查县,并组织力量于10月上旬赴实地核查造林面积、造林成活率和造林质量。根据核查小组提供的造林质量合格率,拟订抽查县(市、区)工程项目补助下拨方案;在审核县(市、区)上报的验收材料基础上,对未抽查到的县(市、区)提出资金下拨意见。
2、需调整工程造林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单位,应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审批。
3、建立国有林场,应由国有林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交建场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等文件,经省林业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对国有林场的撤销、合并、分立,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办理。
4、建立省级森林公园,应由森林公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等文件,经省林业厅审核后批准。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应由森林公园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向省林业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四)办理时限
1、造林工程项目资金下达时间不迟于12月20日。
2、审批需要调整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报告,在接到县(市)报告后一个月内予以批复。
3、对建立省级或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请示,在接到请示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批复或上报。
4、对建立国有林场的请示,在接到请示后的二个月内予以审核上报。
联系部门:造林绿化和森林经营处
联系电话:(0571)6041722--1319、1316
二、林业科学技术管理
(一)服务对象
各级林业部门、林科(院)所、林技推广站、厅直属单位。
(二)主要职责
1、林业科技规划、计划管理。编制林业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厅林业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2、林业科技成果、技术市场管理。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鉴定、评审和验收;科技成果登记、交流和推广应用;评审、推荐、申报部、省、厅科技进步奖;林业专利、标准化管理。
3、林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管理。林业科技示范区、示范县、示范单位的建立和规划指导。
4、林学会管理。林学会会员、基金、专业委员会日常管理;林业科普论文评选;组织学术交流活动,林学会换届选举等。
(三)办理程序
1、林业科技计划和规划管理。根据林业发展的需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检查落实。
2、林业科技项目管理。科技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鉴定、评审、验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科技成果奖励的申报、管理、审核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厅科技进步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并予以公布;推荐部、省评奖项目,汇总材料上报。
3、林业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逐项登记、汇总后,每年一次选择上年完成的有推广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编制新技术推广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