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改革公安
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粤价[1998]330号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省公安厅,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办函[1998]797号),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改革我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即将现行国家和省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46项改为5项,并相应调整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后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一)。
1、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注册费(含证件费等),汽车类每人120元,摩托车类每人80元。
2、机动车驾驶员审验费,每人每年15元。
3、机动车辆检验费(含交警专项经费10元),汽车类每辆每次35元,摩托车类每辆每次20元。
4、车辆牌证费。机动车辆牌证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文规定执行;出租车标志牌、教练、试车、实习车租用号牌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3号文规定执行。
对非机动车改为一次性收取牌证费(包括车牌和行驶执照),其中:人力三轮车每辆30元,自行车每辆10元(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区每辆15元)。在入户发证时一次性收取。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向事故责任者收取交通事故处理费,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16号文规定执行。
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除上述规定的收费外,不得另向车主和驾驶员收取手续费、工本费等其他任何费用;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自立和分解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的同时,本文附件二所列收费项目一律废止。
同时,严禁各种“搭车”收费行为。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有明文规定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得代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代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查是否办理有关手续而搞变相“搭车”收费。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不得强制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代收任何费用或代审查是否办理有关手续搞“搭车”收费。
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收费委托银行代收,收费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预算或专户管理,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拨。
四、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领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