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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房改房进入市场试点暂行办法

甘肃省房改房进入市场试点暂行办法
(甘房改办发[1998]第41号 1998年12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步伐,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存量住房合理流动,满足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房改房是指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房,包括:
  1.1993年以来,单位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和居民的公有住房;
  2.出售给个人的安居工程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3.国家扶持,单位补贴、个人集资合作修建后出售给个人的住房。房改房必须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后才能上市交易。
  第三条 试点市、县的条件:
  (一)房改力度大,租金水平和售房比例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二)公房出售严格按政策执行,产权界定、产权发证工作正常;
  (三)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清查,纠正了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了个人住房档案;
  (四)房改房产权产籍管理规范;
  (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第四条 申请试点的市、县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试点方案,经地、州、市房改领导小组审查验收,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试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房改房上市报告;
  (二)房改进展情况、售房情况及售房档案建立情况;
  (三)住房清查和个人住房档案建立情况;
  (四)房改房上市应交纳的税费具体征管办法;
  (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第五条 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房应经房改部门办理产权界定手续,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房,个人可按规定补交房款,在依法拥有全部产权后上市,也可征得产权单位同意,用全部产权上市,收入按产权比例分成。
  房改房上市前应按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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