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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二、认真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
  (一)各市、县(市)、乡(镇)政府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确保“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落实;管好粮食市场,重点是管好农村收购市场;保证粮食收储企业粮改后不再发生新的亏损;抓好粮食企业自身改革和减员分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办法,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督促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将超合理库存和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及时拨补到位。财政、粮食主管部门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补贴资金专户。补贴资金拨到农业发展银行专户后,财政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在7日内提出分配计划。农业发展银行接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分配计划后,要在3日内完成下拨任务。
  (三)各级政府要确保当地粮食供求平衡,建立粮食产销区间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北部张家口、承德等缺麦地区的小麦产销衔接,由省统一组织产销双方粮食企业签订购销协议,并协调落实;各市范围内的小麦产销衔接,由各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落实。国有粮食企业要通过下伸销售网点、开办农村家庭粮食连锁店等形式,广泛开展成品粮销售和品种兑换业务。
  三、进一步抓好粮食购销配套政策的落实
  (一)粮食顺价销售价格,以原粮购进价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原粮购进价原则上按1997年和1998年两年的定购粮和保护价粮加权平均计算。当期合理费用应扣除财政部门已拨付的超储利息、费用补贴。以收储企业为单位两年平均购进价高于当期市场价格的,可按当年(粮食年度)购进的定购价和保护价粮加权平均计算销价。对以前购进的高价粮,随着市场粮价的回升逐步消化。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在保证不亏本售粮的前提下,有权确定粮食顺价销售的具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但应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
  (二)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可收购其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销售价格参照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顺价销售价格确定。
  (三)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酿造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委托收购粮食所需资金,由用粮单位提前预付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得用农业发展银行的收购贷款垫付。委托收购的结算价格,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加权平均价加上委托代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商品流通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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