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冀政[1998]61号)
《
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
(一)1998年年底以前,全省所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都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与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彻底脱钩,实行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要本着有利于粮食购销、提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市场竞争实力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具体组织形式。已在原有库、站基础上按照一乡一站的原则确定、并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同时,可以在几个乡(镇)或一个县(市)范围内组建粮食收储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也可以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要组建联合销售公司,发挥整体优势。市、县粮食局作为当地政府粮食流通主管部门,从1998年6月1日起,其机关经费和离退休人员所需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不得再挤占各项财政补贴款。
(二)粮食收购保护价由省政府确定,一般要保持相对稳定。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原则,考虑全省市场粮价浮动情况,并与毗邻省、市协调,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及时修订保护价。要合理确定优质粮食品种的收购价格,鼓励和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调整粮食种植结构,发展优质高效农业。
(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可以持证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跨乡(镇)收购粮食,建立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跨乡(镇)收购,必须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的政策,以质论价,公平竞争,不能采取抬价抢购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跨乡收购粮食的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供应。
(四)为了解决因粮食定购任务负担不平衡而造成的部分地区顺价销售困难问题,省将适当调整粮食定购任务。具体调整方案由省计委、财政厅、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厅等部门共同研究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五)努力提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领导班子素质。各县(市)都要建立企业负责人适当交流和轮换制度,配备好企业财会人员,并实行定期考核和离任审计制度。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培训和考核,全面提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整体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