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
江门市外海大桥收费站收费标准的批复
(粤费[1998]9号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江门市物价局、交委:
《关于江门大桥、北街大桥并入外海大桥后调整外海大桥收费标准的请示》(江交委字[1998]065号、江价[1998]88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你市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令第34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7)658号、计建0933号文有关规定,同意自1999年1月1日起,撤销江门大桥、北街大桥,并入外海大桥收费,同时对外海大桥收费站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将其原六档次收费标准改为五档次。车辆具体分类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根据粤府令第34号规定,收费站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外海大桥收费站应使用省地税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提取管理费比例由股份公司或董事会参照省政府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自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内报省交通、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备案,并同时将上年度收费收入和使用的报表及各类车流量情况上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江门建桥公司要继续对江门大桥、北街大桥进行维护和管理。两桥的维护管理费用由外海大桥收费站提取的管理费中支付。收费站每年由交通、物价、审计、财政部门联合进行综合年审。该公路项目经营期满后,应停止收费,撤销收费站。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到江门市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