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房[1998]571号 1998年12月28日)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建设厅: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合(1998)112号)精神,为了减轻房地产交易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有关费用的负担,活跃房地产交易市场,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决定在取消房地产交易管理费同时,大幅度降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见附表。各市、地物价局可在附表规定的标准内,根据各地房地产交易服务的实际情况,制定各市、县的具体执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和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的,免收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房屋继承、房屋析产不得收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二、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已包括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受理登记、证件审验、权属调查、价格评估、公告、立契监证审批及其他各项服务内容的费用。除此之外,房地产交易机构不得再向房地产交易双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各地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及时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浙江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票据,并于每年年初及时向当地物价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交易手续费收支情况的有关报表,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