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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以上人员需无违法犯罪和违反计划生育记录。
  四、办理程序和有关要求。
  符合上述条件的入户人员,须到入户地派出所领取入户申请表填写(经人事、劳动部门调动及大中专毕业分配的除外),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审核材料后加具意见,送市公安局治安处户政科核准。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市工商局或其所属分局出具的私营企业证明。
  (三)属生产科技型企业的,需附市科委出具的证明;属科技型企业的,需附省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以固定资产投资入户的,需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验资报告及固定资产清单。
  (五)以纳税入户的,需附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或地税均可)及税单。
  (六)入户人为私营企业、工商户业主的,附市工商局或其所属分局出具的业主认定证明。
  (七)入户为私营企业、工商户业主的直系亲属及配偶的,附双方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等能证明其亲属关系的原始证明材料,未成年子女入户还需附出生医学证明和准生证。
  (八)入户人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为初级以上职称科技人员及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需附毕业证书或技术、职称证明。
  (九)入户人为广东省或珠海市先进或优秀积极分子的,需附省、市相应评定证书。
  (十)入户人为任职两年以上的企业正、副厂长或正、副经理的,需附企业聘书及企业同意其入户的证明。
  (十一)入户人原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十二)入户人原迁出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
  (十三)函调表。
  以上有关证件,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原证件遗失的,需附原当地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五、执行时间:从珠府[1999]97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即1999年10月7日起执行。
  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它企业人员入户,仍按原有户口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六部分:人力资源配置

  一、人力资源配置由市人力资源中心负责。
  二、按照珠府[1998]15号文颁发的《珠海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我市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经申请可办理集体存档“立户”手续,提供全面的人事代理服务,协助解决在人力资源配置方面的困难,办理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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