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设农区畜牧业示范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建设农区畜牧业示范点工作的通知
(内政字[1999]201号 1999年1月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我区广大农区和半农半牧区粮食及农副产品资源丰富,有着发展畜牧业得天独厚的优势。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农区畜牧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已成为我区畜牧业经济新的增长点。1998年,全区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旗县肉类、鲜奶、禽蛋和毛绒产量分别为102.83万吨、39.31万吨、20.8万吨和3.86万吨,分别占全区总产量的79.47%、58.58%、98.07%和55.3%;农区畜牧业产值为75.72亿元,占全区畜牧业总产值的74.5%。农民人均纯收入来自畜牧业部分的比例正逐步加大。农区畜牧业发展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地区间不平衡的问题也相当突出,一些旗县、乡村基础差,发展慢,甚至连年下滑。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农区畜牧业的全面发展,尽快把农区的农副产品优势变为畜产品优势和经济优势,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抓好原有畜牧业示范工程的同时,在基础较差地区开展建设农区畜牧业示范点工作,即利用3年时间,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畜牧部门各抓好一个村嘎查级秸秆养畜示范点(全区共114个)。各级畜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厅、局长),是各级示范点的第一责任人。畜牧部门抓的示范村也是本级政府第一把手的示范点(牧区旗市重点抓牛羊易地育肥)。通过示范点建设,以点带面,把农区畜牧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点条件
  (一)示范点选在农作物秸秆资源充足且牛羊饲养处于起步阶段的行政村。
  (二)示范村领导班子团结,在群众中有凝聚力和号召力,有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能够在各级畜牧部门的扶持和帮助下,带领村民在短期内形成秸秆养畜的规模和优势。
  (三)示范村交通较为便利,所处地区市场潜力大,有一定的畜产品加工能力。
  (四)示范村所在地区基层服务体系配套完善,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能力。
  二、建设标准
  (一)以饲养牛羊为主,每个村以饲养一个畜种为主,实行小规模大群体的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经营方式。要以户养舍饲为主,人均饲养牛羊达到5个绵羊单位。
  (二)具备一定的饲草料加工能力,每个养畜户平均有一座青贮窖或氨化池,秸秆转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