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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知
(1999年1月14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防治水土流失,减轻水、旱、风沙灾害,减少江河泥沙,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我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现予公布:
  一、重点预防保护区。指目前水土流失较轻,林草覆盖度较大,但存在潜在水土流失危险的区域。主要分布在大小兴安岭地区和三江平原的东部,具体包括:黑河、伊春市、鹤岗市的北部,呼玛、漠河、塔河、新林、呼中、加格达奇、松岭、孙吴、逊克、嘉荫、铁力、通河、木兰、抚远、同江、富锦、饶河、友谊县(市、区),嫩江、萝北、汤原县北部,绥棱、海伦、庆安县(市)东北部,龙江、甘南县西部。
  上述地区要全面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保护和恢复天然植被,防止乱砍滥伐,同时搞好局部严重水土流失地方的综合治理工作。
  二、重点监督区。指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比较集中、频繁,损坏原地貌易造成水土流失,水土流失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区域。主要分布在我省“四大煤矿区”和金属或非金属采矿占,具体包括:鸡西、双鸭山、七台河市,鹤岗市的南部。重点监督点为:伊春、大庆市以及漠河、呼玛、爱辉、嘉荫、萝北、铁力、桦南、勃利、穆棱、林口、嫩江、依兰、宾县、阿城、鸡东、东宁县(市)的金属或非金属采矿点。
  以上地区要突出搞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因采煤和开采金属或非金属矿产、修路、办厂等生产建设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原有水土流失地方进行综合治理。
  三、重点治理区。指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对当地和下游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的区域。主要分布在我省西部风沙区、漫川漫岗区、东南部低山丘陵区和三江平原的西部及南部,具体包括: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市、密山、虎林、鸡东、穆棱、林口、东宁、海林、宁安、宝清、勃利、尚志、方正、延寿、五常、依兰、桦南、绥滨、桦川、集贤、绥芬河、五大连池、北安、讷河、克山、克东、拜泉、依安、绥化、望奎、巴彦、兰西、明水、青冈、阿城、宾县、呼兰、双城、富裕、林甸、肇东、肇源、肇州、安达、泰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市),海伦、绥棱、庆安县(市)西南部,甘南、龙江县东部,嫩江、汤原、萝北县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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