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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市物价局关于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3.根据住房建筑年代和折旧因素,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金基价分别适度下调:1991年至1995年建成的下调4%;1986年至1990年建成的下调5%;1981年至1985年建成的下调6%;1976年至1980年建成的下调7%;1975年以前建成的下调8%。

  附件二:

重庆市公有住房租金调节因素

  一、室内装饰(单位:元/平方米)
  (一)墙壁
  1.用层压板加铝合金线条装饰墙裙的房间 +0.02元;
  2.用贴墙布(纸)、瓷砖装饰的房间 +0.02元。
  (二)楼、地面
  1.用地砖、马赛克、水磨石、塑贴块装饰的房间 +0.02元;
  2.嵌花木地板的房间 +0.02元;
  3.用人造大理石装饰的房间 +0.02元;
  4.用天然大理石装饰的房间 +0.04元。
  (三)天棚
  1.用钙塑板、石膏板装饰的房间 +0.02元;
  2.用层压板、塑贴板和铝合金线条装饰的房间 +0.04元。
  (四)门窗
  1.有纱门、窗的房间 +0.02元;
  2.有铝合金、茶色玻璃门窗的房间 +0.04元。
  上述装饰系自费的不计收,住房不住用时不得拆除或损坏,归房屋产权人所有。新进的承租人,按规定计收。
  二、室内光线(单位:元/平方米)
  1.光线较暗,晴天在室中阅读书报文字模糊不清的房间 -0.04元;2.暗黑无光的房间 -0.08元。
  上述减除光线的条件只限于正房间,住用户自行将门、窗封闭或遮挡致使室内黑暗的不减。
  三、潮湿(单位:元/平方米)
  室内墙面、地面常年性潮湿的房间 -0.04元
  住用户自己变动房屋结构、设施,致使室内潮湿的不减。
  四、层高(建筑层高、单位:元/平方米)
  1.房间层高在1.5米(不含1.5米)以下的不计租金;
  2.房间层高在1.5米(含1.5米)-2米(不含2米)的折半计算租金;
  3.房间层高在2米(含2米)-2.5米(不含2.5米)的 -0.08元;
  4.房间层高在2.50米(含2.50米)以上的不减。
  五、楼层(单位:元/平方米)
  (住宅楼层以平街层为准,无电梯,平街以下楼层均从平街层楼梯口出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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