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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市物价局关于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办理减免租金的手续
  1.离休老红军、老干部及退休职工,凭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由住房出租单位核定办理减免租金手续;
  2.革命烈士家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凭重庆市民政局印制的《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和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由住房出租单位核定办理减免租金手续;
  3.退伍红军、西路红军、失散红军及老复员军人凭重庆市民政局印制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金领取证》和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由住房出租单位核定办理减免租金手续;
  4.革命伤残军人凭民政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由住房出租单位核定办理减免租金手续;
  5.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凭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由住房出租单位核定办理减免租金手续;
  6.下岗职工凭《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失业人员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居民凭《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由住房出租单位核定办理减免租金手续。
  三、统一政策,规范运作。本市部分先行调整过租金,现在执行的租金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的地区和单位,不得再行提高租金额度;其他地区和单位都要按本通知规定所属地区类别租金标准进行调整,以保证全市住房租金改革规范、有序、健康地进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安置的拆迁户住房,其租金按本通知标准和减免政策执行。
  万州开发区、黔江开发区可参照本通知租金标准和减免政策,拟定租金改革办法,报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重庆市物价局审批后实施。
  四、管好租金,搞好服务。各住房出租单位要加强租金的管理,专款专用;完善出租住房的维修制度,方便住户,接受监督,使提高住房租金与提高服务水平、提高房屋完好率同步发展,以确保居住安全。
  五、全市各住房出租单位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准确无误地核算好租金数额,以保证提租工作稳定地进行。
  六、各级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反房租价格政策,擅自提租或搭车收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七、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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