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市物价局关于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渝住改发[1998]第6号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重庆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1997]43号)的要求,本着稳中求进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提高房租,完善标准。从1998年10月1日起,依照房屋结构等级、地区类别,将全市直管和单位自管公有出租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基价提高到0.70元-1.88元(“租金基价表“附后);租金调节因素及附属设施的额度不作调整(“租金调节因素价目表”附后)。
二、特殊对象,给予减免。根据国家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下列特殊对象实行减免。具体规定如下:
(一)享受离休待遇的老红军干部及已故老红军的配偶,其本人所住房屋的租金维持原标准,不作调整。
享受定期补助的退伍红军、西路红军、失散红军、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及上述人员去世后的配偶,其本人所住房屋的租金维持原标准,不作调整。
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其所住房屋的租金维持本次提租前的标准。
(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已离休的老干部及已故老干部的配偶,本人所住房屋提租后的租金,住房出租单位减收租金增支部分的70%。租金增支部分减收后仍超过10元以上的,住房出租单位免收其超过10元以上部分。
(三)承租人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革命烈士家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三等革命伤残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且享受定期补贴的老复员军人,本次提高租金标准后,住房出租单位减收租金增支部分的50%。
到1998年12月31日止,承租人或承租人配偶系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居民,本次提高租金标准后,住房出租单位减收租金增支部分的50%。
(四)承租人夫妻双方或一方系退休职工的(含一方退休后病故,而另一方仍在职的),本次提高租金标准后,住房出租单位减收租金增支部分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