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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七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按《条例》和本细则进行,评标、定标工作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必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签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按下列标准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管理费:
  (一)建设工程施工和勘察招标投标,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分别按中标价的0.55‰、0.35‰缴纳;
  (二)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分别按中标方案概算的0.15‰、0.10‰缴纳;
  (三)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分别按监理工作量(预算)的0.1‰、0.05‰缴纳。
  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未按规定时限缴纳管理费的,按国家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收费的,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有权拒付。
  第二十一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收取管理费时,应按规定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下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每年将管理费收入的10%交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用于全省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自身建设。
  第二十二条 按《条例》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所有文件资料均应有中文文本,并以中文文本解释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8年8月15日颁布的《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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