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单位名称及概况;
(二)技术力量、资质等级;
(三)大型机械设备、技术装备等情况;
(四)承建工程项目合格率、优良率及获奖情况。
投标单位应持投标申请书及相应资格证件,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投标的,除应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外,还应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
《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数额按工程批准概算的1%-2%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时,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有满足勘察设计需要的基础资料和批准文件;
(三)建设资金、建设地点落实;
(四)有满足建设监理、施工、设备供应需要的图纸。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按统一规定的范本编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合同条件、协议条款及合同格式;
(三)工程量清单;
(四)图纸和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不得更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发标、开标、评标、定标应在规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评标办法和评标组织应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评标组织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并按下列标准掌握:
(一)小型工程项目不少于5人;
(二)大中型工程项目不少于7人。
建设单位参加评标组织的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