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查处省管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
(四)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审批和管理;
(五)对所管理的项目按
《条例》第
四条规定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 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指导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三)查处辖区权限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撤销违反规定的定标结果;
(四)负责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资质初审;
(五)积极配合做好省管项目招标投标事宜,对应管项日按
《条例》第
四条规定实施具体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和省重点、大中型、限额以上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由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
(二)前项规定以外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由市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
(三)县(市)级的管理权限,由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确定。
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的项目,可部分或全部委托下一级管理。未经委托,下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不得越级管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为主,严格控制议标。
第八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递交招标申请书。
招标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单位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三)工程概况;
(四)招标范围、内容及方式;
(五)对投标单位及其资质的要求。
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依照
《条例》规定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投标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