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政发[1998]109号 1998年12月25日)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院:
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执行
《条例》和本细则。
《条例》第
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凡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招标投标的,执行
《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同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招标投标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