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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原结存工资储备金管理使用的意见

陕西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
改制中原结存工资储备金管理使用的意见
(陕劳发[1999]27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级有关厅、局,各企业集团:
  为进一步探索符合市场取向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原结存的工资储备金使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企业改制时,对于历年结存的工资储备金,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将其中不超过30%部分折成职工个人股投入企业;其中不超过30%部分用于职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其余部分用作以丰补歉。
  二、企业结存的工资储备金,以财务决算批复的数字为准。工资储备金的使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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