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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15号 1999年1月20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确定专人负责清算工作,在企业填写清算表后,要深入企业开展清算。
  二、对实行A、B类管理的企业,要严格审查备查单证,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三、各地要在4月5日前将清算报告和附表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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