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东莞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粤价[1999]12号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东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水价的请示》(东价[1998]141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自来水综合平均售价由现行每立方米0.929元调整为1.047元(含税,下同)。具体分类水价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1.00元;
(二)行政事业用水(含原机关、医院、学校用水)每立方米1.10元;
(三)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10元;
(四)经营服务用水(含原商业、旅业、饮食业、建筑业用水)每立方米1.35元;
(五)特种用水:
1、城市消防、绿化、环卫用水应按《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执行,暂核每立方米0.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