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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东莞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东莞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粤价[1999]12号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东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水价的请示》(东价[1998]141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自来水综合平均售价由现行每立方米0.929元调整为1.047元(含税,下同)。具体分类水价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1.00元;
  (二)行政事业用水(含原机关、医院、学校用水)每立方米1.10元;
  (三)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10元;
  (四)经营服务用水(含原商业、旅业、饮食业、建筑业用水)每立方米1.35元;
  (五)特种用水:
  1、城市消防、绿化、环卫用水应按《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执行,暂核每立方米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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