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出海船舶
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1998]608号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粤港澳流动渔船户口簿及渔民证收费标准的函》(粤公函字[1998]189号)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复如下:
原国家批准的出海船舶户口簿费、出海船民证费,省政府批准的粤港澳流动渔船废品簿费、粤港澳流动渔民证费、粤港澳临时流动渔民证费,统一合并为出海船舶户口簿费、出海船民证费,收费标准分别定为:出海船舶户口簿费,每本30元;出海船民证费,每证5元。其中,省边防局从中分别提取25元和3元,用于印制证、表。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文规定的粤港澳流动渔船户口簿费、粤港澳流动渔民证费、粤港澳临时流动渔民证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