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广东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取消
我省国内长话夜间半价延迟一小时规定的通知
(粤价[1998]321号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电信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精神和我省电话发展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取消我省国内长途电话夜间半价时间延迟一小时的规定,即我省国内长途电话夜间半价时间由现行22:00时至次日07:00时,恢复按国家规定的21:00至次日07:00时(其中0时至07:00时按国家现行规定三折收费)执行。原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粤价重字[1987]13号、粤局电字[1987]06号文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