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凭证与出口退税报关单的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应由出口企业举证两者的关系。
九、对出口企业当月需要开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其海关电子数据未到时,退税部门可以先予以出具并作录入,在以后审核。
十、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数据,在用计算机审核通过而未转入历史数据库之前,凡发生开具下列单证的,必须对已审核的数据进行重新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一)《出口商品退税已补税证明》;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十一、实行部分核算的出口企业应于年初将分部核算的部门代码上报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将其录入计算机,在本年度内不能变更。对出口企业要求追加部门代码,退税部门须经确认后追加新的部门代码。
十二、出口企业需要使用扩展码申报出口退税时,应填写《出口退税货物商品代码申报表》(附件二),并报经退税部门同意。
十三、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使用新的审批表(附件三)。
十四、出口企业根据需要出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办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未办退税证明》、《出口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及本文的三个附表时,可通过主管退税机关向市局领用。
十五、出口商品税率库税率的设置、修改、调整原则上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国家税务总局临时调整税率后,退税率按规定须作变动的,须经市局批准后,由系统维护人员进行调整。
十六、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实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函(略)
二、出口退税货物商品代码申报表(略)
三、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