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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税局关于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国税局关于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进[1999]3号)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有关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国税发[1997]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指实行电子化管理的外贸企业及集团性公司,下同)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一律以电子数据为依据。
  二、退税部门在审核退税申报数据时,因下列原因出现的疑点,经认真核实后,可以人工挑过,办理退税。
  (一)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货物,既有自营出口货物,又有代理出口货物的;
  (二)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出口货物如有部分货物发生退运的;
  (三)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禁止出口商品;
  (四)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货物属于企业内部两个部门出口,因分部门申报退税,报关单被其中一部门占用,其他部门申报的退税没有报关单的;
  (五)不同海关的出口退税报关单其报关单号码一致,且都有电子数据的。
  三、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商品代码与海关电子数据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退税部门应进行认证,并按从低退税率办理退税。
  四、凡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数量与海关电子数据相比,误差超过2%的,但出口退税报关单出口货物的第二数量及计量单位与海关电子数据一致的,可以人工挑过;其他情况,退税部门须查明原因,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五、核实出口退税报关单一般采用对海关发函调查的方式(格式见附件一)。退税机关可凭海关核实无误的函件,对出口企业申报的该部分数据的疑点作人工挑过。
  六、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数据,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点对审。
  七、外贸企业之间调拨购进的出口货物,对其分割单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比照委托加式方式申报,分割单的数量按分割单上注明的购进数量填报,专用缴款书的数量填写零,备注栏须填写“WT”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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