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房补贴资金的使用
存量补贴和增量补贴只能用于职工购、建、租住房,其支用实行申请审批制度。职工个人凭本人身份证和购、建、租住房合同等有关资料向省、市房改办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到省、市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存量补贴主要由职工个人用于购、租现住房。职工购、租非本人现住房且需要兑现其存量补贴时,由省、市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存量补贴资金总量情况分年度、按计划安排兑现。近期重点照顾无房户、等房结婚的大龄青年、住房困难的老职工和先进工作者,对购房时现金支付比重大、贷款数额大的职工的存量补贴也给予优先安排兑现。存量补贴暂时仅限于职工本人和配偶使用,以后视总的现金流量情况逐步放宽使用限制。
十二、住房管理
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同时,全面推进住房社会化,加强物业管理。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将公有住房从其总资产中剥离出来,或出售给职工,或移交给政府指定的公有住房资产管理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过渡办法,过渡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有特殊困难的单位可延迟到1999年底。
各单位在建的200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集资建房项目必须转作经济适用房项目处理。
各单位现自用土地中有适于住宅建设的,经规划部门和房改部门批准,可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机构联系,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在主要出售给该单位职工的同时,按一定比例出售给其他单位职工。
物业管理办法按《贵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住房的维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培养新的住房消费方式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住房作为一种消费或投资,完全由职工自主决策。原分配给职工的住房,不论是否达标或是否购买,住户均可按政策规定提出调整申请。未按规定办理新的租购手续或闲置的住房,暂按租房处理,原住户须按新的租金标准交租。原住户下落不明或连续6个月末交租者,住房收回重新出售或出租。
十四、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
住房分配货币化与住房建设的商品化应当互相促进。实行新体制后,政府只负责提供少量的廉租房,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不再为职工建房、买房和分房。政府继续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开发商要不断改进设计、提高质量、增加品种、完善配套设施,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多样化的住房需求。
十五、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严肃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