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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的通知

  3、经劳动部门认定的下岗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及人均生活费低于民政部门确定的我市最低生活标准的职工,租金标准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及售房成本价意见的批复》(筑府通正1998)38号)的规定执行。
  4、离休干部用现金缴纳租金的减免办法仍按原房改政策执行。
  5、已按房改政策购买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须按《省房改办关于我省房改中出售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黔房改办字[1997)64号)规定,对原产权单位所有的部分产权实行有偿使用,按本方案确定的房租标准缴交房租。
  6、逐步推行银行代收房租的制度。原产权单位和管理机构要积极做好各项工作,对不按规定缴交房租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廉租住房
  市政府每年将提供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解决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生活、住房困难户(即“双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具体办法按《贵阳市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十、住房的出售和上市交易
  继续鼓励职工购买现公有住房。职工购买住房按届时经济适用房价执行。对在本方案公布后6个月内购买自往房或腾空房的职工,一次性付款给予10%的优惠折扣。机关、学校大院内住房,分隔为独立住宅区后可以出售。对居住按规定不宜出售住房的职工,应优先安排他们选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腾空的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并获得上市交易许可的住房,产权所有人可以按有关规定自由出售、出租和置换。为促进住房交易市场发育,市政府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给予税费优惠,具体办法另定。
  十一、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包括职工购买现住房和购买腾空房收回的资金,一律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转为存量补贴资金。各单位(含各物业管理公司)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在扣除维修费和管理费之后,一律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转为存量补贴资金。房改资金周转的增值资金,转为存量补贴资金。公有住房按规划征地拆迁时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拆迁费,一律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转为存量补贴资金。对职工个人的补偿按存量、增量补贴办法处理,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安排实行货币还迁。省、市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分管范围,通过指定的银行为职工开设个人存量补贴帐户、增量补贴帐户,记录和监督个人住房补贴资金的收支。属财政预算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补贴由省、市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年度提出计划,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并拨入补贴资金专户,分别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银行为职工个人开设的住房补贴资金帐户;非财政拨款的企、事业单位,其增量补贴资金直接存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银行为职工个人开设的住房补贴资金帐户。
  困难企业暂时无力发放增量补贴的,可采用挂帐空转的办法处理,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进入实转。增量补贴帐户及住房公积金帐户与存量补贴帐户合户。自存入之日起增量补贴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存量补贴和增量补贴的其他管理事项,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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