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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的通知

  2、砖混结构住房年折旧率为2%,其它结构住房按建设部规定执行。折旧年限从房屋竣工次年计算至补款当年止。竣工后超过30年的房屋,计算折旧统一按30年处理。
  3、i为投资收益率,1992-1998年期间为15%。
  4、n指实际购房年限,从购房交款时间算至1998年12月31日止。
  5、分期付款购房和按换房抵扣办法购房,按其交款时间分段计算。
  (三)缴交办法
  职工可用现金、国家发行的债券、公积金、存量补贴、增量补贴以及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等一次补足差额,也可以采取用上述资金分期补交或用其增量补贴和公积金逐月抵交的办法。已购全产权而没有补足土地收益差额的职工,其增量补贴由省、市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从职工个人帐户划入住房资金专户,可以按抵交差额计算。
  银行贷款办法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改办及人行、建行、工商行市分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发正(1997)20号)精神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住房超标部分的补差办法
  对于已购住房超标面积不到10%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补交,超过10%的部分按完全的市场价补交。
  九、住房租金调整办法
  (一)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租、售比价趋于合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1999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砖混结构标准套房基准成本租金水平确定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8.00元,各级地段租金标准如下:

  地段    租金标准(元/平方米·月)
  一、二级  10
  三级     9
  四级     8
  五级     7
  六级     6

  各类、各等级住房实际租金,在此标准的基础上按《贵阳市公有住房出租租金暂行办法》执行。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可适当低于其他同类住房,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公有住房租金的缴交和减免办法
  1、职工住房面积在规定控制标准之内的,其原租金的130%必须用现金支付,其余部分可用其公积金、增量补贴和存量补贴逐月抵交。存量补贴用完以后,只能用现金、公积金和增量补贴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租金不能免交也不能用存量补贴抵交。
  2、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职工,经批准后可在一定时间内免交新增租金需用增量补贴缴交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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