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新老房改政策的衔接
过去历年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住房的住户,继续享有原政策规定的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权益。本方案实施前经批准并已开工、在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集资建房,允许职工按已核定的房改成本价购买,并给予全产权。上述房改房上市交易时,继续按照《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正1994)43号)的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过去按房改政策购买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继续按原规定办法补购全产权。1999年6月30日(含6月30日)前补购全产权的,按1998年房改成本价用现金缴交购房款。1999年7月1日以后补购全产权的,按该住房所处地段当时的经济适用房价用现金缴交购房款。
八、补交土地收益的办法
为加快培育住房市场,允许和鼓励已按房改价购房的职工提前补交土地收益,即补交包含土地收益的房价与原实付购房款之间的差额。为体现早改早受益的精神,在计算差额时对已购房职工给予适当政策优惠。该差额按届时相、应地段微利住房价格减去职工已交购房款及其投资收益,再减去存量补贴所得的数值核定。购房职工补足土地收益后,到省、市房改机构办理“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不再缴纳土地收益。为简化操作,对差额在1998年底一次核定,以后每年按银行基准利率加算利息。
(一)优惠政策
凡在本方案颁布后6个月内一次性补足房款差额的,可享受应补款10%的优惠折扣;6个月以后一年内一次性补足差额的,可享受5%的优惠折扣。
(二)计算公式
差额=[各地段住房价格×(1-年折旧率×折旧年限)×住房建筑面积]-[原购房款×(1+i)n+夫妻双方存量补贴]
1、各地段住房价格为该地段微利价住房平均价格,近期选用经济适用房价格,考虑不同地段的土地收益差额,共分为五档。基准地段为四级地段,其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价为1200元/平方米。各地段房价标准如下:
地段 房价(元/平方米)
一、二级 1400
三级 1-300
四级 1200
五级 1050
六级 950
微利住房价格和土地收益,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定期调整,届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