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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的通知

  四、住房分配货币化基本办法
  按照“资产职工分头算帐,过去将来两相衔接,存量按照工龄补偿,增量分步理入工资,租售价格统筹调整,多种支付并存过渡”的总体要求,考虑土地收益和合理的租售比价,统筹调整租、售价格。同时,针对职工工资构成中住房消费含量不足的状况,给予职工存量和增量两种住房补贴。职工使用工资、公积金、住房补贴和贷款等多种形式支付住房费用。
  五、存量补贴的对象及标准
  (一)存量补贴的对象
  对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可,1998年12月31日前在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的在册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按照工龄和现任职级计算存量补贴。计算工龄的最高年限为40年。
  (二)存量补贴的标准
  1、各类人员存量补贴标准如下:

  现任职级       年存量补贴额(元)
  一般干部及职工      620
  副科级干部        730
  正科级干部        780
  副处级及中级职称     900
  正处级及副高级职称   1050
  副厅级及高级职称    1280
  正厅级干部       1450

  2、企业干部存量补贴职级工龄按组织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规定,对应上述标准套用。
  3、集体企业职工的存量补贴职级工龄按其主管部门核定结果执行。
  4、对离休干部给予优惠照顾。1937年7月6日(含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15%;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含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10%;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含9月30M)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存量补贴加记5%。
  (三)计算公式
  存量补贴=现职级年补贴额×1998年前实有工龄(含1998年)
  六、增量补贴的对象及标准
  从1999年1月1日起,凡本市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在职职工,均享受增量补贴。为确保住房资金良性循环,我市近期增量补贴采用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的过渡办法。原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5%不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调整为15%。有条件的单位经省、市房改办批准,可高于此标准。房价收入比(即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减发或不发增量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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