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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对农民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储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要及早向农民公布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合理安排季节差价和质量差价,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要根据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及时修订保护价。政府在确定当地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时,要根据省政府的指导目标价和当地粮食生产成本与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考虑顺价销售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具体价格。价格的制定要以市场为导向,有利于农民调整生产结构,生产适销对路的粮食品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千方百计方便农民售粮。对农民交售粮食,要常年挂牌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
  五、粮食收储企业必须顺价销售粮食,不得产生新的亏损挂帐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顺价销售政策。如因违反顺价销售原则低价亏本销售,农业发展银行可按规定不予贷款。粮食收储企业制定粮食销售价格必须以原粮购进价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囱行确定销售顺价。
  对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的,参照该企业顺价销售的价格,共同商定代收结算价,并预付受委托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足额收购资金。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陈化粮必须经粮权所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技术监督部门或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鉴定。陈化粮的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按照以质论价的原则确定。严禁以处理陈化粮为名,降价亏本销售粮食。对于因储存时间过长而降级、降质的陈化粮销售所发生的价差亏损,要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根据粮权所属关系,属于国家专储粮的,由中央财政负责;属于省级储备粮的,由省财政负担;属于市、县储备粮的,由市、县财政负担;属于定购粮和按保护价收购的议购粮,由市、县财政负责;属于企业自主经营的议价粮,由企业列入削价损失处理。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轮换储备粮规定。属于财政补贴了轮换费用的储备粮,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轮换而产生陈化粮,其价差亏损由企业负担。
  六、切实保证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加强对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管,坚决杜绝各种挤占挪用资金的现象,同时要按有关规定保证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调销贷款。在当前粮价偏低、销售困难的情况下,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回笼的货款,在按规定收回其贷款本金及应付的利息后,其余部分应留给企业作为经营资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积极配合农业发展银行做好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粮食顺价销售后,要及时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不得挤占挪用。禁止帐外经营、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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