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重点清理整顿各类粮食加工企业,特别是个体和私营粮食加工企业,坚决查禁个体和私营粮食加工企业利用兑换的名义变相收购粮食和以为农民代储、代存粮食的名义变相收购粮食的行为。对无照从事粮食加工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个体和私营粮食加工企业的经营台帐,查清其粮源,凡不能出具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销货发票的,视同非法收购粮食,按《
粮食收购条例》的规定处罚。
要加强对粮食运销的管理。跨县(市)运销原粮(指未加工的稻谷、小麦、玉米),必须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县以上(含县级,下同)粮食交易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或经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种子购销合同;跨县(市)运销成品粮(指经加工的大米、面粉),必须持有粮食加工企业或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销货发票,凡不能出具合法票据运销原粮或成品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粮食收购条例》或《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惩处。要保护合法的粮食运销,对可疑粮源经查明为合法粮源后,要及时无条件放行。不得上路层层设卡,变相收费、刁难粮商。
三、培育和建设粮食集贸市场,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要进一步培育和建设粮食交易市场,保证农民完成定购粮以外的余粮和从外省合法运进的粮食能够进入粮食交易市场随行就市,议价交易。要继续敞开市场,允许外省粮食合法运入我省,自由运销。
严格执行粮食批发经营准入制度,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得从事粮食批发业务。对具备经营粮食批发业务条件,又守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部门应予核准经营。
要放开搞活粮食零售业务,开展平等竞争。对从事粮食零售业务的经营者要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不得设前置审批,已实行粮食零售许可证的,应予以取消。要坚持全省粮食市场的统一性,支持粮食加工企业、用粮大户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签订长期购销合同,搞好产区和销区之间、省际之间、地区之间粮食运销衔接,不得画地为牢,搞地区封锁。严禁以任何方式阻碍正当的粮食流通和粮食交易活动,保持粮食市场的稳定。
四、坚决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