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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粤府[1998]10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已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按照执行。
  一、加快建立健全粮食企业经营新机制
  (一)切实做到政企职责分开。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与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彻底脱钩,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不得截留、侵占粮食收储企业的财物,不硬性规定上缴利润,不乱摊派,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所有国有粮食企业要尽快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将国有粮食企业的收储业务和附营业务分离。原则上一个县成立一个国有粮食收储公司,或几个镇成立一个,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一个镇成立一个,成为独立法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必须与收储业务实现人财物彻底分离,附营业务占用的贷款及相应存款,也同时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附营业务经营发生的亏损挂帐及其他经济包袱,也相应从粮食收储企业划转到附营企业。工商部门要为分离企业的注册登记和办理营业执照提供方便。人民银行要做好将附营业务贷款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的工作。各商业银行要支持粮食企业开展各项合法的经营活动。
  (三)各级政府要积极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创造良好条件。对国有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对旧的财务挂帐,必须在1999年1月底前全部消化。对经审计认定的新增财务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实行停息,并保证在3年内全部消化完毕。同时,要加强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领导班子的建设,选拔一批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懂经营、善管理的人员充实到领导岗位上去。特别要注意选拔和配备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并实行定期考核和离任审计制度。
  二、信住粮食收购,坚决查处违法收购粮食的行为
  管住管好粮食收购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承担起管住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的责任,强化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私商、私营碾米厂、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走村串户或在码头、路边、集贸市场上设点挂牌收购粮食的违法行为。公安、粮食、物价、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对聚众阻挠、殴打执法人员等抗拒执法部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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