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守法意识。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要组织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开展对机动车驾驶员和公路沿途居民的交通法制和安全教育,特别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全民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同时,要教育公路沿途群众,爱护路政设施,保证交通警示标志良好。
四、增加科技含量,提高管控能力。要逐步采取现代科技手段,包括雷达测速、超速自动拍照和电视监控等技术,及时发现和取缔各类公路交通尤其是高等级公路交通中的严重超速和违章停车等行为。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公安交警部门在各类高等级公路和其它干线公路有选择地设置机动车超速监测站,及时发现超速,有效防控超速,严厉处罚超速车辆。监测站的设立由省公安交警部门统一组织调查规划,交通部门配合。已经在各类公路设置的机动车辆超速监测站,要立即投入使用,切实发挥作用。
五、坚持分工协作,互相协调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路政、路桥收费、高等级公路管理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认真履行职责。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营运审批,加强客货运输和路政管理。要加强公路客运站(场)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客动车辆超员行驶。要加强“三品”检查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公安交警部门对报废和转籍车辆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批,坚决杜绝报废车辆继续行驶。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驾驶证考核发放、审验、管理,严厉查处无证驾车和酒后驾车。公安交警部门的车辆在公路上执行巡逻、执勤、勘查、救援、清障、交通警卫和交通指挥等项任务时,车辆和执勤人员应有明显标志,公安、交通部门要积极配合,对车辆统一登记,制发免收路桥费标志。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可临时征用拖拽车辆,进行紧急清障,以保证公路交通畅通。有关部门要加强公路、铁路平交道口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避免路外伤亡事故。
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法水平。公安交警部门的工作和人员素质必须与整个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保障的职能相适应,公安交警部门在依法履行公路交通管理职能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办事,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公路交通事故处置和预防能力、综合执法能力,严防处事不公、执法不严、弄权勒卡和公路“三乱”现象发生,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处理,不能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