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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
(1998年12月31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1998年,我省公路交通事故频发,尤以高等级公路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居多,人员伤亡严重,而且重特大公路交通事故发生次数和受损程度均呈上升趋势,直接影响到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加强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遏制我省公路交通事故尤其是高等级公路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统一管理,切实加强领导。要认真贯彻《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精神,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管理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的原则,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在内的高等级公路以及其它各类公路和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具体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分析本地区公路交通安全形势,总结经验教训,查找领导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有力措施,遏制公路交通事故尤其是高等级公路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上升势头,逐步把公路交通事故降到较低的程度。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公安交警部门要在各类公路上坚持巡逻执勤,并把未封闭的高等级公路作为巡逻和管理的重点。要把严重超速行驶和占用行车路面停车作为取缔和处罚的重点。对全封闭公路的超速车辆,要在匝口拦截,依法从严处罚。对高等级公路上的故障停车,要施行严格管控,停车必须限定在停车道内或紧靠路边,开启紧急状态灯,并在停车后方100米处路边放置反光警告标志牌。对故障车辆必须尽快牵引至安全位置。全封闭道路上不准非故障停车。凡进入高等级公路的车辆,必须有符合国家公共安全标准的行车制动、紧急状态灯以及警告标示牌,驾驶和乘坐人员必须按有关规章系好安全带。公安交警部门要重点在道路匝口进行检查和抽查,减少上路查车,交通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各类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及时恢复交通。其他有关部门和目击群众有义务通知公安交警部门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勘查取证。高等级公路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和施工影响以及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阻和能见度低于50米的情况时,经省政府授权,公安交警部门或交通部门可以实行封闭道路、暂时中断通行、临时分流等交通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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