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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结合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以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老工人,基本养老金提高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大体相当,人均增加135元左右。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根据地区间的差异和工龄长短,确定一定的调整幅度,全省总体调整标准控制在55元以内。具体调整方案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商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各地在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时,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本地区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人均养老金水平和替代率的现状,选择适应本地实际承受能力的标准。对替代率较高、基金比较困难的地区,调整水平要从严控制。各地选择的调整办法须报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后执行。
  县(区)以上集体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1999年6月底以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拖欠的,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补发;由于实行养老保险金差额结算企业负担部分自筹不到位造成的拖欠,停产企业由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补发,生产经营正常、能够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企业,由企业负责补发。
  五、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管理
  从1999年7月1日起,采取提高职工工资标准和晋级增薪相结合的办法,按照月人均不超过120元幅度增加企业工资,其中70元左右,用于提高职工工资标准,其余用于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
  企业因调整职工工资增加的工资总额,要通过深化改革,发展生产,自行解决。月人均增资额在120元以内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今年按实际增资额在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基数之外单独列支,计入成本,明年核入工资基数。企业增资难以兑现的,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同意,可登记为档案工资,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落实。垄断性行业企业增长工资要适当控制,不得盲目攀比。企业因调整职工工资需突破工资指导线的,可不受工资指导线的限制。对企业集中增(补)发的工资,税务部门按实际增资月份平均计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为了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相衔接,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0%。调整后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设区市和涿州市每人每月290元,非贫困县每人每月250元,贫困县每人每月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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