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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办[1999]1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设区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标准在180元及以下的,以180元为基础,按人均提高30%进行调整;标准在180元以上的,由各市政府在30%范围内自主决定,但每人每月不得低于230元。县及县级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提高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要相应调整。
  对1999年6月底前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职工,应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在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调整标准所需资金,坚持以地方解决为主的原则,认真落实筹集再就业资金“三三制”原则,相应提高三条渠道的筹资任务。财政负担部分必须通过调整支出结构,足额列入预算,社会筹集和企业自筹部分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面开展企业自筹评估工作,完善再就业资金调剂制度和企业自筹、社会筹集缺口财政兜底制度,省属以上国有企业所需资金中应由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
  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由各市政府根据当地情况自主确定。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随着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相应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即设区市和涿州市每人每月218元,非贫困县每人每月188元,贫困县每人每月158元。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主要通过认真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和扩大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率、将事业单位纳入失业保险等途径解决。同时各市要做好向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的工作。
  三、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的标准:设区市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各县(市)不低于100元。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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