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办法。
1.根据国家制定的达标工作方案的要求,我省工业污染源达标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考核验收,地市工业污染源达标工作由省达标领导小组组织考核验收。
2.列入重点污染源名单的排污单位(见附件1)由地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督查,省环保局或委托地市环保局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政府并同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抽查。
3.其它排污单位由地市环保部门负责督查并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行署、市政府并同时报省环保局备案。省环保局组织抽查。
(四)对排污单位的验收。
1.污染治理单位完成治理任务后,试运行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确实达到排放标准并有一定期限的连续监测数据后,可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省重点达标企业由所在地环保部门同时报省环保局。
2.各级环保部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按达标验收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环保局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定,如无不妥可组织验收。
3.验收时,排污单位应提供运行期间监测报告、运行记录和有关文件,提供地市以上环保监测部门出具的监督监测报告。
4.验收合格后,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发放由省环保局统一印制的达标排放验收合格证。现已达标企业,由省、市环保局组织复查,符合达标要求的发放合格证。
5.验收合格后,其污染防治设施应立即纳入地方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6.时限要求
1999年1月20日前,各地上报本地达标工作方案。
1999年至2000年,达标治理攻坚阶段。
2000年10月至12月,省环保局对各地市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2001年1月1日以后,国家环保总局对我省进行验收检查。
六、哈尔滨市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考核
(一)考核标准。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
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
(二)考核指标。
空气质量:总悬浮颗粒物(TSP)、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水环境质量:溶解氧(DO)、高锰酸盐指数。
(三)功能区达标的评定。
城市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按国家监测规范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1.水功能区的达标评定。每个监测点位按监测频次要求取得全部监测数据,经计算有大于80%的达标率,即为该点位达标;每个功能区中全部监测点位均达标,即为该水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