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达标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基础工作,
1.建立污染源动态档案。各地在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坚持执行变更申报登记制度,准确掌握污染源现状及动态变化。
2.加强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各地应按省环境监理站统一要求,进一步做好排污口管理,保证监测条件,明确企业执行的排放标准和级别。
3.继续加大取缔、关停“15小”企业的力度,各级环保监理部门对“15小”企业的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严防新的污染严重的小企业产生,杜绝“15小”企业的死灰复燃。
4.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环境管理部门和环境监理部门必须真正承担起这一工作任务,对于辖区内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每月现场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其他排污单位每季度现场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按照权限及时予以处罚。
5.完成城市环境功能区划报批工作,1999年2月底前,各地要将城市环境功能区划报地方政府审批,报省环保局备案,作为今后考核城市环境功能达标的依据。
(二)编制达标工作方案。
各地市环保局组织编写达标工作方案,方案中要明确工作目标,达标措施和年度工作要求。方案要由地方政府批准实施,及时报省环保局备案。
哈尔滨市要编写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方案,落实国家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备案。
(三)认真做好达标的实施工作。
1.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在污染源申报的基础上,筛选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占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以上的企业(详见附件1),作为重点污染源上报国家,接受国家的检查验收。各地应首先抓好重点污染源达标工作,污染源治理达标工作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对不能达标或治理无望的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2.明确责任。工业污染治理应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排污单位要积极主动地筹措资金落实治理计划,各级环保部门做好监督及服务工作。
城市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是政府的职责,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依靠各部门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环保部门做好统一监督和协调工作。
(四)考核验收。
本着达标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达标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把好考核验收关。
四、达标工作保证措施
(一)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