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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缴办理多次公务往返港澳证件乱收费收入的复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缴办理
多次公务往返港澳证件乱收费收入的复函
(粤办函[1999]第64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外事办:
  省物价局《关于对外事部门收费进行检查的情况报告》(粤公函[1999]第28号)收悉。省人民政府意见,1998年7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粤办明电[1998]第86号文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仍继续借办理多次公务往返港澳证件乱收费的,其违规收入一律收缴省财政。拒不执行者,可停止该市办理出国(境)的审批办证权。请省物价局、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办理,省外事办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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