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8]278号 1998年12月29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局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税政部门要按照自己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工作,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重点检查工作。
二、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要求做好有关资料的归集整理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资料。各地、市地税局应在5月20日前上报省局,具体资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