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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182号 1999年1月1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向境外出口商品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发票”(以下简称“出口商品发票”)。
  二、需使用“出口商品发票”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可领购并使用“出口商品发票”。
  三、“出口商品发票”联次为七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记帐联、报关联、退税联、结汇联、核销联。第二联“发票联”套印由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规格为266.7mm×190mm,分为电脑版和手写版,销售价格暂定为:电脑版2.54元/份,手写版50.80元/册(每册20组),待省物价局核准后,以批准后的价格为准,多退少补。各市、地国税局要在12月10日前将本地所需“出口商品发票”(分为电脑版和手写版)数量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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