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落实好民族贸易方面的优惠政策
1、贷款利率优惠
“九五”期间,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对全区34个民族贸易县国有商业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经销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和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贸易县乡镇以下的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医药公司、新华书店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的担负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并列入国家民委指定的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的省、地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且不允许上浮的优惠利率;利差由中国人民银行补贴;利息优惠部分70%以上必须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对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银行不再实行优惠利率。优惠利率贷款由借款企业经当地民委(民族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贷款银行按照信贷原则的要求确定和发放贷款。
2、税收优惠
(1)增值税优惠。在2000年底以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24号文件规定,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先征后退50%。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2)所得税优惠。在“九五”期间,对我区民贸县以下(含县)国有民贸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新华书店的所得税优惠,由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3)对经批准负有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并列于国家民委指定的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的省、地级的民贸企业,可参照以上的规定给予优惠照顾。
(4)增值税、所得税的减免数额,由企业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综合审核,当地民委(民族局)会同有关部门逐项核定后,报当地财税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核定减免税数额。
3、运价补贴优惠。对边远山区农副产品收购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日用工业品继续执行运费补贴政策,具体补贴的品种和办法,由各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有关民族贸易贷款利率优惠和税收优惠的手续办理程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437号文和税务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要落实好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方面的优惠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对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优惠利率贷款的政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437号文件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待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民委下达后再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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