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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委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切实加强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领导
  为了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领导,“九五”期间,我区要健全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确保此项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作用,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保持与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检查督促全区各地贯彻国务院有关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各项政策,并将重大问题经初步协商后提交领导小组讨论。
  建立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根据情况需要不定期召开,其任务是通报有关情况,督促检查国函47号文件的落实,解决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中出现的新问题,促进各项工作卓有成效地向前发展。
  二、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进行一次清理登记
  “八五”期间,我区被国务院批准列入的民族贸易县有37个。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内贸易局、中华全国供销总社《关于确定“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县的通知》(民委经字(1998)104号),“九五”期间我区被确定为民贸县的有34个,比“八五”期间少了3个。我区原有民族用品定点企业252家,其中:一轻企业13家;二轻企业204家;纺织企业35家。这些定点企业和民贸县为满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特殊需要,繁荣民族地区的经济,保持社会稳定作出了较大贡献。多数企业在贯彻各项优惠政策中得到了发展,成为当地民族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在“八五”后期有所弱化,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的大潮中,有的关、停、并、转,有的自行消亡。1997年底,按照国家民委《关于报送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的通知》(民(经)字(1997)26号)精神,我们会同轻工、纺织等部门对区内252个定点企业及产品目录进行认真审核,经初步审定并上报国务院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办公室批准为193家,比“八五”期间少59家。为了保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建议由自治区民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进一步进行清理登记,以便明确对象,加强扶持,提高效益,真正发挥这些定点企业在繁荣我区民族地区经济中的应有作用。
  三、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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