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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委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委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1999]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民委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由自治区民委牵头组织实施。
  在此之前自治区有关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凡与此件不一致的,均以此件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九五”期间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政策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以下简称国函47号文件),明确和重申了“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措施,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关心和扶持,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认真贯彻国务院的政策和措施,对做好我区“九五”期间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加强民族团结,保持边疆稳定,促进我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依据国函47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国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民委(经)字(1997)26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继续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4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财税字(1997)124号)有关民族贸易优惠利率贷款政策和税收减免政策,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并与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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