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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失效]

  3. 凡1年内帮助50名以内下岗失业职工、三峡库区移民和贫困人口实现境外就业的,参照该企业上年人均上交所得税额,按其实际招用的下岗失业职工、三峡库区移民和贫困人口人数计算退税额度,在当年实行所得税先征后退。
  (二)从开始获利年度起,每年外派劳务人员数在1000人以上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财政
  (三)当年与上年相比新增外派人员在15-50人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奖励人民币 5000元,511-80人奖励人民币10000元,81-100人奖励人民币15000元,101人以上奖励人民币20000元。
  (四)凡帮助我市国定贫困县各类人员实现境外就业的,每外派1人奖励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人民币400元。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当年组织外派劳务人员100-200人的奖励30000元人民币,201-500人奖励50000元人民币,501-800人奖励70000元人民币,801-1000人奖励90000元人民币,1001人以上奖励150000元人民币。
  (六)上述各项奖励由市财政专项资金支付。
  三、信贷
  (七)鼓励使用扶贫资金为家境贫困的(建卡贫困户)外派劳务人员提供低息贷款,由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提供担保。主要用于出国前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贷款从外派劳务人员收入中按期归还,并由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负责监督。
  (八)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提供多品种的银行保函业务,包括租赁保函、补偿贸易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保函等,以大力推动重庆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业务的发展。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和主要从事成套设备出口的企业,经银行审查同意可授予一定的保函和信用证额度,在额度内按银行有关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对超过额度的保函和信用证收取全额保证金。
  四、再就业
  (九)凡属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如1个月之内由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派遣境外就业(两年合同期以上的),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原所在企业解除进中心协议关系和劳动关系,可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向该职工奖励人民币4000元;如在进中心后3个月以内办理完上述手续的,可向该职工奖励人民币3000元。
  (十)凡帮助下岗失业职工,参加外经贸部批准的外派出国劳务培训中心培训,并实现境外 就业1年以上的,经有关部门确认,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每人200元的标准向培训单位补助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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