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扩大
对外劳务合作规模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渝府发[1999]6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鼓励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若干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进一步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是推进我市移民、扶贫工作和再就业工程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市委、市政府“加快发展,富民为本”方针的重要途径。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劳务合作的决定》(渝委发[1999]3号),按照“积极稳妥、大胆探索、形式多样、着力突破”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减少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扩大对外劳务合作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把对外劳务合作培育成为我市的一个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新兴产业。
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是一项要求较高、政策性强、事关国家形象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在贯彻实施中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对施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一九九九年二月八日
重庆市鼓励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若干优惠政策(试行)
一、税收
(一)凡帮助下岗失业职工、三峡库区移民和贫困人口,到境外就业且劳动关系稳定在3年以上(含3年)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在经劳动、税务、财政、移民、扶贫、外经贸等部门认定核准后,可视其招用人员的数量,分别享受以下政策:
1. 凡1年内帮助1000名以上的下岗失业职工、三峡库区移民和贫困人口实现境外就业的,除按规定享受劳动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外,对企业当年办理外派劳务人员所得手续费应交的营业税,在年终后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可给予减征50%的照顾;
2. 凡1年内帮助50-100名下岗失业职工、三峡库区移民和贫困人口实现境外就业的,除按规定享受劳动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外,对企业当年办理外派劳务人员所得手续费应交的营业税,在年终后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给予减征30%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