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广东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
关于清理电价外收费及并价的紧急通知
(粤价[1999]7号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各市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关于取消电价外收费和燃料附加费减半收取的问题,省政府已以粤府[1998]106号文通知各地政府,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电力建设费征收标准降为2分/千瓦时(按财政部、电力部财工字[1996]134号文执行);取消市电网建设费1.5分/千瓦时,取消县(市)电网建设费1.5分/千瓦时,取消镇(乡)电网建设费3分/千瓦时;取消电价外燃料附加费名目,原各市、县燃料附加费按目前的征收总水平减半并入电价。以上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按当月抄见电量执行。
二、各市物价局要会同电力(供电)等有关部门按本文所附的并价方案进行测算,并于2月10日前将本市(市区及所辖市县)并价后的电价方案报省物价局、省电力局审批。
附件:1、广东省电价并价方案
2、财政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附件1:
广东省电价并价方案
根据国家关于将电价外收费并入电价、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我省价外征收的电力建设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地方燃料附加费并入电价。
一、电力建设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并价。
(一)并价的原则:
在现行省网目录电价基础上,将电力建设费2分/千瓦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千瓦时不分峰谷比、不按各类比价计算直接并入原相应的各用电分类的目录电价(稻田排灌用电电价只并入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电力建设费)。
(二)并价后的有关操作:
1、根据国家的规定,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化工部发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等用电免征电力建设费2分/千瓦时。